法官检察官在高校从事教研工作并不是完全个人行为( 二 )

王爱立强调说,修订后的两法并不是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 。 “现在的规定,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 同时对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是有利于提高其素质的 。 ”

王爱立指出,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统盘去看 。 首先,两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都有严格的限制 。 其次,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并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 。 最后,法官、检察官到高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关于兼职数量等要求的相关规定 。 (采访人员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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