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学校未经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 二 )

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 , 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 , 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

学校“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为 , 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 , 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 , 可冠以“xx(区、县)” , 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 。

在本市辖区设立的学校 , 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 , 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 , 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 , 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 , 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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