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姆突成继母,要分亡父百万房产( 八 )

黎前去世后 , 田秀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 , 与其共同生活了4年多时间 , 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 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有权利继承黎前的遗产 。

因黎前立遗嘱时没有录音录像光盘 , 法院无法对其精神状态作出直观判断 , 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已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 , 只能通过其生前的病史、对其熟知的人进行了解 。

根据相关证据与证人证言 , 可以认定黎前患有精神分裂症 , 其精神状态与常人不同 。 因此在被告方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黎前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 , 按照责任倒置的原则 , 作为再婚妻子的田秀应提供证据证明黎前订立遗嘱时精神正常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但田秀通过亲属关系找到的两位遗嘱见证人(一名为其代理律所里的律师 , 一名为其女婿的朋友) , 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 , 法院未予采信 , 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对遗嘱的效力 , 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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