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公共维修金,“门槛”不能太高( 二 )

社会

根据现有制度规定 , 使用这笔资金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 然而由于小区业主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看法不一 , 再加上很多业主不经常在家 , 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比较困难 。 而物权编草案一审稿中 , 要求“双过四分之三”同意 , 二审稿中拟规定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 , 进一步降低了表决难度 。

在表决难之外 ,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面临的梗阻 , 还有申请程序繁琐 。 该资金申请程序是:先鉴定损坏程度 , 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 , 经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 并经两次公示后 , 才能进行审批 。 某业委会负责人曾指出 , 光损坏鉴定就要排队半年 , 一圈走下来得一年多 。

因此 , 在降低表决难度的同时 , 还应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 。 此次审议的二审稿规定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虽然这个申请程序简单 , 但仅限于紧急情况下 。 而且 , 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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