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个案标杆效应遏制汽车销售欺诈( 二 )

近年来 , 随着汽车消费的平民化 , 汽车销售欺诈问题也日益多发 ,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 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蔓延 , 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 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 , 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绝不能任其肆意妄为 。

汽车销售欺诈恶行屡禁不止 , 原因是多方面的 。 一者 , 涉事经销商利欲熏心 , 法律意识淡薄;二者 , 消费者维权“要路多险艰” , 监管部门往往又“民不举官不究”;三者 , 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个案 , 没有释放出激励消费者群起维权和威慑销售商的标杆效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主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 。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 消费者因举证难和专业知识缺乏等因素的掣肘 , 三倍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以致销售商的损失相比于既得利润不过是“九牛一毛” , 根本没有任何痛感 。 在司法“退一赔三”个案标杆效应不能持续扩散的情况下 , 不良销售商必然滋生“老虎也有打盹”的侥幸心态 , 有恃无恐地对消费者频使欺诈伎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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