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停路段,乘客开门撞死骑车人( 二 )

六个被告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故发生后 , 网约车方面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 。 但在一审中 , 该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属于侵权纠纷 。 而网约车方面与司机是合同关系 , 对死者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 ,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 老沈的代理律师则认为 , 两家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 剩余部分由当事司机和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 并要求实际车主和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主审法官沈小军认为 , 网约车公司与司机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 , 又不应定位为承揽关系 。 网约车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 , 应该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 。 其与司机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 也应当共担风险 , 因此被告网约车公司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网约车司机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由被告乘客王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网约车公司与司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阳光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 , 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 , 被告开门乘客王女士赔偿原告24万余元 。 被告王女士、网约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南京中院 。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界人士表示 , 虽然赔偿费用中网约车公司实际没有掏钱 , 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 但这一案件厘清了网约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为何司机承担主责 乘客承担次责?

本案在一审时还重点调查了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 一审法官沈小军向采访人员进行了介绍 。

问:为何本起事故中网约车司机比乘客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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