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撞死骑车人 二审判决网约车公司连带赔偿( 二 )

六个被告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故发生后,网约车方面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但在一审中,该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网约车方面与司机是合同关系,对死者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老沈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当事司机和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并要求实际车主和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沈小军认为,网约车公司与司机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又不应定位为承揽关系。网约车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应该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其与司机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利益,也应当共担风险,因此被告网约车公司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网约车司机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乘客王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与司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阳光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被告开门乘客王女士赔偿原告24万余元。被告王女士、网约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赔偿费用中网约车公司实际没有掏钱,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这一案件厘清了网约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何司机承担主责 乘客承担次责?

本案在一审时还重点调查了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一审法官沈小军向采访人员进行了介绍。

问:为何本起事故中网约车司机比乘客承担更多的责任?

答:网约车司机胡某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每天频繁地进行停车、上下客的活动,理应对他人的安全持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供乘客下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责任。而王女士在下车前并未对车外的状况予以应有的关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综上,就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女士应承担次要责任。

问:为何网约车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

答:虽然在庭审中,代理人称网约车公司称仅是接受了被告司机的注册,但事实上,其也承认网约车公司从每一次行程费中要抽取约20%的费用。因此,网约车公司也享有运行利益。沈小军还表示,本案的社会意义首先在于告诉公众,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时都应该对于他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生命。同时,也提醒网约车公司,对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能只顾盈利,而忽略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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