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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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本文标题: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2019年4月25日,江阴法院对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16万元、21万元(罚金均已缴纳),没收三人的违法所得(已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39箱予以没收。

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宣判现场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8年1月间,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加价销售,以每箱70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顾某某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70箱计1020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则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吴某某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70箱计1020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06000元,违法所得1504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则以每箱2500-2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58箱计948瓶,销售金额人民币407000元,违法所得77600元。

钱某某

700元/箱,170箱,1020瓶

销售金额12万余元

违法所得1.8万元

顾某某

1800元/箱,170箱,1020瓶

销售金额30.6万元

违法所得15.04万元元

吴某某

2500-2700元/箱,158箱,948瓶

销售金额40.7万元

违法所得7.76万元

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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