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二 )


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五粮液”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官通过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与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三被告人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做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系民生,目前在国家对食品药品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的形势下,江阴法院通过采取慎用缓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方式打击此类犯罪,为实现“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江阴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016—2018年,江阴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104件。

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并举,坚持改革创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2016-2018年江阴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1件49人,罚金总额690万余元。

江阴法院宣判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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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标识类权利的司法保护,坚持公正司法,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三年来,共审结涉上市公司案件20余件,涉驰名商标等知名品牌1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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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动走访重点企业,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了28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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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审判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强基固本,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有多篇知识产权类案例被编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18年,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王芳法官被评选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徐芝若法官被评选为“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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