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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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图为庭审现场

该院经审查认为 , 被告人王某为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矿而修路 ,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达到5亩以上 ,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且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 ,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遂在该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 , 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诉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 并判令其承担林地修复费用1.1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5.03万元、鉴定费3万元 。

开庭前 , 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某 , 对其进行教育谈话 , 使王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后王某依法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 庭审中 , 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 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辩论 , 并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 。 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 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 , 关乎民族未来 , 保护环境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责 , 也是社会各成员应尽的责任义务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 , 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 , 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 , 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 林地补植恢复费用 , 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守护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新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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