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人格权 保护得再“给力”点( 五 )

李钺锋表示 , 自然人的休息权事关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 , 但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又有根本区别 。 为此 , 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第2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休息权”的内容 , 将第2章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 。

邓凯委员认为 , 人格权法编草案第2章的标题是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 。 但是生命权、身体权说得相对多一点 , 健康权只有一句话 , 即第785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但实践中侵害健康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 草案应该增加其他条款作为补充 , 像生命权和身体权一样有所归类细化 。

“比如前一段讨论最热烈的‘996’ , 它严重侵害了年轻一代的健康 。 ” 邓凯表示 , 不应该把企业发展建立在侵害职工健康权利之上 , 鼓励奋斗 , 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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