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捉奸致“隔壁老王”坠亡,湖南江华县法院认定不担责( 六 )

张成的家属将李浩、王娟、当时帮李浩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认为 , 从监控视频与被告的询问笔录里 , 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浩等 5 人与张成之间有接触或见面 。 李浩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张成的生命受到威胁 。

而且 , 张成坠楼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 。 1212 房间处于酒店的十二楼 , 酒店房间里 , 除了通向走廊的房门外 , 只有飘窗上的一个窗户可以向外打开 , 张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应当知道十二楼与地面的高度 。

张成与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 , 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 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 , 这种风险从王娟、张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 , 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