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捉奸致“隔壁老王”坠亡,湖南江华县法院认定不担责( 七 )

张成在室外留下痕迹的地方 , 是在飘窗外东侧存放空调的空调架的玻璃上 , 可以说明张成已经离开 1212 房间 。 被告踢开门进入后 , 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成有接触 。 张成推开窗户 , 从窗户离开房间的行为 , 没有受到外力胁迫 , 是张成的自主行为 。

此外 , 王娟开房的行为 , 不能对张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 , 进入房间是张成自愿的行为 。

综上 , 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不予支持 。

不过 , 法院审理认为 , 王娟在某酒店里开单人间 , 没有明确标注只准许一人入住 , 张成入住 , 也是酒店的客户 。 公安调查报告载明 , 窗台高度为 0.58m , 窗内外无护栏 。 综合考虑 , 被告酒店承担 5% 赔偿责任 , 即为 40502.85 元(810057 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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