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 三 )

目前 , 福建省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数量逐年增长 , 其居住年限长 , 在物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不宜简单和其他中短期承租人等同 。 为此 , 《条例》赋予其准业主地位 , 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 , 代行部分业主权利 , 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 , 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也属于首创 。

此外 , 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由于并非产权记载的业主 , 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 , 《条例》根据现实需要对此适当放宽 , 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 委托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 。

“虽然福建在立法中一直重视业主自治权利的实现 , 但从目前来看 , 大部分业主参与小区公共利益事务的热情并不高 , 一些小区连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都很难 , 作出决定更难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林常青告诉采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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