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 四 )

为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条例》规定 ,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委会 , 或者业委会未如期换届改选的 , 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 征求业主意见 , 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 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解决公共收益归属难

停车费收取、电梯广告盈利、小区摊位出租……日常生活中 , 大部分小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的方式越来越多样 。 但由于业主分散、维权乏力 , 很多小区公共收益基本由物业公司收取支配 , 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 导致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纠纷不断 。

“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旧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利用小区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但如何让业主有实际获得感 , 却一直缺乏具体的规定 。 ”林常青介绍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