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检察院为2.4万只被毒杀的野生鸟类讨公道( 三 )

日前,海陵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尚某等13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专家论证

损害生态资源必须赔偿

在此案刑事部分办理过程中,泰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就予以及时关注。此类案件被告人行为恶劣,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大,而违法成本却极低。尚某等人同时存在非法狩猎和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刑事处罚只能认定牵连犯定一重罪。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处罚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仅几万元,然而被捕杀的鸟类价值高达700余万元,更何况还有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责任。

2018年8月,带着问题,案件承办人多方联系南京森林警官学院、南京大学等相关领域专家,邀请专家对大量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生态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害进行评估论证,探索修复生态方式。    2018年10月,经过反复论证,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动物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忠秋出具专家意见:大量捕杀野生鸟类,会严重影响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野生鸟类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扩散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建议对野生鸟类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按猎获物价值3倍进行赔偿,并提出修建鸟类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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