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三 )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 , 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 , 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 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 ,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

江苏新闻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 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 , 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 , 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 ,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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