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符合条件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 )

增量留抵税额 ,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进项构成比例 ,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 ,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 ,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据悉 , 税务机关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 , 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 , 税务机关将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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