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符合条件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 )

如果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 , 发生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 , 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 , 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 , 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 , 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 , 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 , 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 , 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 , 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 , 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 , 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 , 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 , 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 ,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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