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员工凭薪酬明细表打赢官司( 三 )

法院认为 , 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140元 , 但杨某、孙某签字的薪酬明细表载明了张某的实际工资标准 , 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也能与该实际工资标准相印证 , 故应以薪酬明细表中的标准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 。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被拖欠工资7.24万元 。 房地产公司不服 , 诉至济南市中院 。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 , 薪酬明细表是股东激励自身为企业多创造经济效益、为职工多创造福利而制定的初步方案 。 单位并未承诺必须按薪酬明细表固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 , 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按照薪酬明细表中的数额及方式支付工资 , 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 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 。

江苏新闻

济南中院认为 , 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薪酬明细表中记载的基本工资数额一致 , 说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仅为基本工资标准 , 并非张某实际全部劳动报酬 。 张某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载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也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 。 薪酬明细表记载员工的薪酬方案具体明确 , 经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 , 为员工所知悉 , 构成公司对员工薪酬的承诺 。 一审法院以该薪酬明细表认定张某应发工资数额 , 并无不当 。 近日 , 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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