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监控数据造假套路多,有设备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 六 )

“如果数据异常 , 我们会调看监控视频 , 查看同时间是否有可疑人员进入监测站房 。 此外 , 有的造假手法涉及计算机程序 , 我们需要求助专业技术人员 , 查找造假证据 。 ”刘莹说 , 即便是专业人士 , 查找和锁定证据也不容易 。

刘莹介绍 , 如果造假手法涉及篡改程序代码 , 不是专业编程人员很难看懂;即便能看懂 , 查阅之前也需设备供应商的层层技术管理权限;环保部门没有强制调查权 , 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

有效打击和惩治监控数据造假要依靠法律法规 , 但有环保人员反映 , 个别企业企图钻法规空子 , 出现了都是造假但处罚不相同的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情形”包括第七款指出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该《解释》同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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