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对“侵权式直播”说不( 三 )

了扩大影响力 , 则具有营利目的 , 就侵犯了被直播者的肖像权 。 即使商家不以营利为目的 , 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 , 除非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 , 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通缉令”等 , 否则也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

江苏新闻

有些商家或单位 , 并不知道此举违法 , 这说明在“全民直播时代” , 我们的隐私保护意识并没有跟上信息传播发展的速度 , 这势必会导致类似侵权问题的高发频发 。 作为公民 , 应该向新闻中的张先生学习 , 当自己的隐私权益受到商家的侵犯 , 就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 , 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 这是对商家的一种警醒 , 也是一种普法 。 当这样的公众越来越多 , 客观上就会对商家或个人的直播行为带来约束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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