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10亿本金踩中三大质押雷 12高管年薪超150万(11)
第十宗诉讼涉及本金7.00亿元 。 原告东兴证券与被告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 , 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东兴证券 , 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7.50亿元 , 被告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 , 构成违约 。 为维护自身权益 , 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融资款本金7.00亿元 , 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22亿元 , 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9年1月3日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 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9年3月27日 , 本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
第十一宗诉讼涉及金额2.5亿元 。 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 , 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 。 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 根据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的要求和授权 , 聘请并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材料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 , 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决定登记立案 。 东兴证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人发起诉讼 , 该债券对被告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所有 , 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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