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二 )

《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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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 ,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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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 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不适用本办法 。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 , 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 , 非法经营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 。 按照《办法》 ,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 , 并抄送同级检察院 。 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 , 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检察院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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