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万元买的婚房竟是“凶宅” 曾有人上吊自杀( 二 )

卖房人:我也是 " 受害人 "

张军夫妇辩称,自己虽得知该套房内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种原因死亡,因此谈不上隐瞒所售房屋系 " 凶宅 " 的情况。此外,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为 " 凶宅 " 的约定,法律对是否为 " 凶宅 " 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李冰也没有明确提出或询问是否为 " 凶宅 "。而且张军夫妇在两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损失近10万元,因此他们不构成欺诈,合同不应被撤销,他们不应赔偿李冰损失。

经审理,审判法官认定,2017年10月有人在该套房内以上吊方式自杀身亡;2018年1月初钱燕买下这套房以及张军夫妇2018年2月下旬以116万元价格从钱燕处购买该房,20多天后付清全部房款;2018年4月收房后听说有人曾在该房内自杀,2018年6月中旬找钱燕询问,遭钱燕否认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钱燕报警等事实。

法官:推己及人,支持退房及赔偿

审判法官认为,该套房内发生上吊自杀死亡事件后,警察出警勘验现场,对小区居民具有较大影响,小区居民完全知晓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张军夫妇显然会打听到。张军夫妇要求钱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过房产中介与李冰订立卖房合同,同时负担大部分交易费用,表明了急于转手的主观心态,可见张军夫妇已经明知该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法官表示,该事件对张军夫妇而言,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直接决定是否购买。换言之,若张军夫妻在缔约前知晓,则不可能与前手出卖人钱燕继续订立买卖合同。推己及人,上吊自杀事件对李冰也是选购房子时的重大事项,张军夫妇在与李冰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况且李冰购买该房目的是结婚,而张军夫妇却隐瞒真相,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存在误导,构成欺诈,负有全部过错。

靖江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115.8 万元,赔偿李冰损失1.69 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 万余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目前张军夫妇已向靖江法院起诉前手卖方人钱燕,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房及赔偿。

法官提醒,二手房买家可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或上网查询小区新闻,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屋信息。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避免卖房人和中介隐瞒 " 凶宅 "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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