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起诉多家幼儿园:乱用"清华"构成商标侵权( 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清华大学已提供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 ,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无须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举证证明的规定 , 清华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拥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 , 故对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

故改判认定侵权 , 并判令聚阳公司赔偿清华大学50万元 。

此外 , 因认为汇译达国际翻译公司未经许可 , 在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构成侵权 , 清华大学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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