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衔接机制更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三 )

同时 , 《办法》本着既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 ,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在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的各自职责作了细化规定 , 在强调相互协作配合的同时 , 要求各自履行法定职责 , 不能对自身职责外的事务越俎代庖地大包大揽 , 从而形成了既相互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 , 更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震慑安全生产犯罪的法律效应 。

当然 , 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 才刚刚蹒跚起步 , 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 。 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以执著的追求 , 切实深化协作配合 , 真正构建起行之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 才能确保对安全生产犯罪的依法打击更加有力 , 促使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潜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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