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衔接机制更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二 )

安全生产领域各种犯罪行为的屡打不绝 , 个中原因虽然复杂 , 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够无疑是重要因素 。 众所周知 , 安全生产犯罪往往涉及权力的不规范运行和滥用 , 具有明显的隐蔽性 , 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在客观上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固定要求高、专业性强等实务问题 , 如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衔接上存在漏洞 , 那么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就可能事倍功半 。

显而易见 , 要确保刑事司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能够彰显最大威慑力 , 须臾离不开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 而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机制 , 则是最有效的选项 。 只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上实现严密无隙的衔接 , 才能同向发力 , 形成“五根指头握成一个拳头”的合力 , 更加有力地严惩安全生产犯罪 。

打击安全生产犯罪涉及方方面面 , 牵一发动全身 , 尤其需要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各自为战 。 此番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办法》 , 针对现实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够 , 而对产生的诸多不利于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 逐一作了细化规定 。 如安全生产犯罪涉案罪名的明确、公职人员犯罪线索的处理、信息的共享、重大情况的通报等 , 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 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机制缺陷 , 必将有助于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及时和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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