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担保大有作为( 四 )

被许可实施权转让应当视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解除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 而许可人和第三方签订新的许可合同 。 当然 , 许可人应该有选择第三方的权利 , 许可人获得许可费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 出借人掌控担保标的时应承担一定的监管和管理义务 , 维护担保标的的价值 , 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以最优市场价格完成被实施许可权的转让 。 被许可实施权作为担保标的之实现应当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 并且 , 简单清晰的程序显然更能吸引出借人和第三方 , 有利于被许可人的融资和许可人权益的保障 。

知识产权许可的担保价值在知识产权运用的过程中必会逐渐被市场各方所接受 。 同知识产权一样 , 知识产权许可作为担保标的需要法律机制的认可和保障 。 因此 , 知识产权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当充分考虑权利人、被许可人和出借人的利益 , 在物权法、担保法和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建立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担保机制 , 能够让知识产权财产权得到充分利用 , 获得最大化利益回报 , 以此推动创造更多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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