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公交司机判4年,不懂法更危险(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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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随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 , 而非结果犯 。 换言之 ,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 所以 , 如果有人觉得 , 干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 , 没造成严重后果 , 似乎就“没事” , 实质是不懂法 。 这不光是严重误解 , 而且觉得“无所谓”的人 , 更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害人害己的边缘 。 刑法还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因而 , 陈某荣掌掴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 被判有期徒刑4年 , 不冤 。 要是真造成严重后果 , 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了 。 如果有人对本案判决“不理解” , 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全面依法治国 , 不懂法的隐患很大 。 普通人固然不能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精通法律 , 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触及 。 这也给普法带来启示 。 考虑到很多人不会去看法律专业书籍 , 传统的上街散发宣传材料比较低效 , 而手机与新媒体大行其道、受众面广 , 有关方面是不是可以制作动漫、图解、短视频等 , 告知公众更多法律常识?本例这种典型 , 普法更应学会“蹭热点” 。 这方面 , @中国消防做的就不错 。 相信很多人一下就会记住 , 从中得到警示 , 未来就可能避免“冲动是魔鬼” , 给公共安全增加更多积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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