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大劫案头号主犯被核准死缓 同案5名主犯早年已被判死刑( 六 )

第二宗为1995年番禺抢劫事实:1995年10月 , 被告人陈恂敏与同案人陈恩年、同案犯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后5人均已被执行死刑)密谋后商定抢劫原广东省番禺市农业银行某信用合作社的解款车并从水路逃跑 , 由袁长荣负责联系船只 , 另一人负责购买炸药、雷管、麻袋等 , 五人持枪在番禺市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抢劫后 , 再到码头与陈恂敏、陈恩年会合 。 同年12月22日7时25分许 , 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携带何永新及刘光(因另案被判处死刑)从清远市建设银行盗取的五支“五四”式手枪及炸药、麻袋等在番禺某商场北排一号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后门劫得粤A×××××解款车 , 致护送解款车的经警郭某当场中枪死亡、司机许某1被击成轻伤 。

随后 , 何伟光驾驶解款车与何东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至原广东省顺德市伦教镇乌洲渡口码头 , 与在此等候接应的陈恂敏、陈恩年等人会合 , 将运钞车上大部分钱款搬上同案犯温石其、温玉坤(均已被判刑)驾驶的“阳机397”号船沿江逃跑 。 陈恂敏则依计划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 , 后将车辆丢弃在伦教镇霞石工业管理区二横路 , 以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 。 陈恂敏与其他同案犯会合后 , 交给曾某彬(已被判刑)部分赃款 , 并携带部分赃款与陈恩年化名潜逃 。

裁定书显示 , 陈恂敏等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3216021.94元、港币2103921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一批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缴回赃款人民币12184118.7元、港币2069855.3元及银行帐单、公章等物 , 缴获“五四”式手枪7支、防暴枪3支及雷管、导火索、手枪、子弹、火雷管、弹夹等物 。

广东省高院认为 , 被告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汽车 , 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 , 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应依法处罚 。 陈恂敏参与预谋 , 依分工实施犯罪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 , 论罪应判处死刑 ,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 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1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 , 故尚可判处其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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