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狗取名"城管"被拘10日 律师:不雅但不违法( 四 )

男子给狗取名"城管"被拘10日 律师:不雅但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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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东被行拘10日

张新年认为 ,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 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扩大解释 , 将其扩展到任何行为 。 本案中 , 当地公安机关应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该男子进行行政处罚的 。 那么本案则涉及到对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问题 。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 , 依照法理“出罪举重以明轻”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 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 。 因此 , 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的行为的确不雅 , 涉嫌对相应职业的“冒犯” , 且这种“冒犯”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 , 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 , 但此行为并不必然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 。 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 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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