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商标诉讼已超百件,曾称山寨负面事件让其“躺枪”( 六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快乐蜂公司提交的获奖证明、宣传证据等可以证明其“永和大王”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永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关联企业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永和”及商标较早进行了注册 , 并对“永和”、“永和豆浆”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 , 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 。 鉴于“永和豆浆”商标与快乐蜂公司的引证商标“永和大王”已共存多年 , 二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 。 且本案诉争商标“弘奇永和”与引证商标一、二“永和大王”整体有所区别 , 共存使用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 因此 , 判决驳回快乐蜂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最终 , 北京市高院驳回快乐蜂公司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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