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两个工作日( 九 )

15.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 , 不得办理转账 。

16.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况报告 。 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报告共享给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

17.暂停、终止业务前 ,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 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 。 运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户资金 。

18.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 按照职责分工 , 加强用户资金监管 , 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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