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回应“电动车搭人超12岁违规”:出于安全考虑( 四 )

另一种与我区规定相似 , 比如江苏、宁夏 , 只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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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人等轻微违法行为

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今年4月15日起 ,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

新国标跟旧国标相比有很大变化 , 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发生新变化 , 需要根据新形势来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之俱进修订法规 。

经过执法检查 , 在2018年 , 《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 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 , 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

陈伟雄介绍 , 但《条例》修订前 , 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 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 , 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

至于怎么执法 , 陈伟雄认为 ,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执罚” 。

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 , 根据《条例》53条规定 , 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 ,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

陈伟雄表示 , 这次群众关注到立法中的问题 , 对提高我区地方立法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无论是对已出台的法规还是对正在制定的法规 , 人大都欢迎群众参与立法 , 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 便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 , 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 使立出的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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