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00万基金亏了近40万,女子索赔26万 法院这样判( 五 )

法院认为 , 银某利源公司存在没有按照约定在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后一定期限内进行减仓和平仓操作 , 但因此造成的损失 , 仅限于何女士本可避免的投资本金损失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

至于申某证券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 , 首先何女士与申某证券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 , 申某证券公司对何女士不负有合同义务 。 其次 , 《基金服务合同》并未约定申某证券公司对该基金负有尽职调查义务 , 其作为基金综合服务商主要义务是对基金财产的预警/止损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申某证券公司已通过发送《基金投资运作异常情况告知函》完整履行了对本基金的监督义务 , 而何女士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申某证券公司存在其他违约情形 。

最终 , 法院当庭宣判 , 判决银某利源公司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6.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驳回其对申某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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