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00万基金亏了近40万,女子索赔26万 法院这样判( 四 )

对此 , 银某利源公司称 , 公司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 何女士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不符 。 申某证券公司则表示并非《基金合同》签署方 , 与何女士无任何关系 , 仅是基金综合服务商 , 已履行了综合服务商义务 。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 , 但调解均因双方对损失金额争议过大而失败 。 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银某利源公司是否未经何女士同意而利用基金从事了融资融券交易 , 以及何女士的损失如何计算 。

法院认为 , 《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书”中已明确指出该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 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风险等事项作了详尽说明 , 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该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融资融券业务 。 而何女士在《基金合同》上签字确认 , 表明她对上述事项明确知悉并同意 。 因此 , 银某利源公司不存在违规或违约融资融券交易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