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纵狗咬伤下体:别“协调赔偿”了事,该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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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彬

5月31日 , 湖北宜昌一女子带着三只未牵绳的狗在小区压马路 , 迎面遇到一男子牵着一条小狗路过 , 女方的大型犬突然上前猛咬起对方小狗 , 男子与女子理论时 , 却遭到对方的大狗扑倒 , 被猛咬下体 。 结果 , 受害者“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 , 才脱离生命危险 , 但阴囊严重撕裂 , 缝了30多针” 。

原创 纵狗咬伤下体:别“协调赔偿”了事,该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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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只能用惨不忍睹来形容 , 男性下体居然被缝了30多针!更可怕的是 , 女狗主人扬长而去 , 甚至几天躲着不见受害者 。 据报道 , 宜昌市西陵区警方已找到了狗主人 , 正在“协调处理” 。

就像网友所说的 , “协调”这个词 , 放在这条血淋淋新闻里好刺眼 , 因为是狗咬的人 , 所以主人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吗?那么 , 是不是可以说“不是人杀人 , 是子弹杀人”呢?对于屡屡发生的狗咬人事件 , 似乎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处理定式:无论咬伤人还是咬死人 , 大不了就是赔钱了事 , 不构成犯罪 。 这种错误的认识也助长了某些养狗者的嚣张 。

遛狗不牵绳 , 就是在危害公共安全 , 闹出人身伤亡的 , 就该定犯罪 , 不能“协调赔偿”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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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无论是故意纵狗咬人 , 还是“放任”自己的狗咬人 , 都满足了故意犯罪的主观形式要件 。 有人说:这是狗在咬人 , 造成伤亡的 , 狗主人也不希望啊 。 《刑法》规定了“间接故意” ,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 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 像本案当中 , 女狗主人出门遛狗 , 同时遛三条狗 , 而且都不牵狗绳 , 其中还有大型犬 , 明明知道“畜生不好管” , 却“放任”了伤人的结果产生 , 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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