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 七 )

北京四中院通过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究竟有什么高招?“我们在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中 , 判决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 , 禁止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自然之友研究所诉都市芳园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 , 判决被告对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 , 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 , 均是预防性判决 。 ”马军告诉北青报采访人员 , 北京四中院在审判实践中 , 将预防性责任承担与行为保全制度充分结合 , 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予以预防性判决 , 满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

在责任分配方面 , 四中院更加注重“谁污染 , 谁治理”让污染者担责 , 加强诉讼中推动被告及时采取环境保护修复措施 。

北青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审判实践中 , 北京四中院坚持由污染者承担环境恢复性责任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性责任 , 针对客观上无法修复或没有必要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 , 探索替代性修复新途径以保证实现环保功能 。

此外 , 北京四中院不断探索尝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进行公益信托 , 并全国首次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 , 运用公益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 , 设立专业委员会、设置信托监察人 ,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公告、清算报告、违法起诉等制度 。

检察机关成为起诉主力军

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已经近五年 , 那么首都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

“随着全社会逐渐形成的生态文明共识 , 围绕公益诉讼不再是各家组织或个别案件的"单打独斗" , 在首都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 , 整个社会的公益力量正在形成合力 。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融鹏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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