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 三 )

他补充说 , 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 , 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比如说被告认为他有属于法律免责的情况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 这方面的事实当然只能由他来提供” 。

还有一种情形 , 即当原告作为政府一方已经提供了相当的证据 , 涉及某些细节的事实 , 政府一方没有办法获取;而被告一方提供证据完全具有可能性 , 在这种情况下 , 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

赔偿方式

首次添加“修复生态环境”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规定还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 ,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

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 ,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 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 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

规定提到 , 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 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 , 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

江必新解释说 , 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涵盖国家利益诉求 , 还可以涵盖公共利益的诉求 。 “但是有时候 , 可能还有遗漏的 , 我们用公益诉讼再来补充 。 即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 公益诉讼作为补充 。 ”

文/本报采访人员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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