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不认可“芒果证明”要行政复议,律师:不存在复议前提( 二 )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认为 , 这份证明是民警针对快递公司作出的说明 , 适用于快递员与公司之间 , 并不是针对投诉人张某某作出的处罚 , 不构成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 因此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 。 “即使投诉人张某某就民警出的这份证明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由于它根本不存在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前提 , 所以应当是不予受理 。 ”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玉也指出 , 民警的证明虽然“暖心” , 但是从法律上讲有失妥当 。 一方面建议快递公司将张某某及其家人列入公司服务永久性“黑名单”欠妥 , 是否将其列为黑名单是公司的主观行为 , 因为民警的特殊身份加上派出所公章 , 容易引导快递公司对此事的判断 。 另一方面 , 民警出具的“证明”本质上是证据 , 如果后续产生纠纷 , 在司法裁判中 , 派出所证明的效力会远远大于双方的陈述 , 一般会被完全采纳 。 张金玉建议在类似情况下 , 民警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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