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 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 五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荣昌区人社局在受理易成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 , 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要件进行审查 , 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 进而对其离职后是否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所患职业病是否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核实 , 不应径直以原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

判决书指出 ,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如果将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那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在工伤事故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 , 这也背离了立法初衷 。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溯及力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易成勋请求对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 , 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

综上所述 , 重庆五中院认定 , 荣昌区人社局以原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 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

人社局败诉后又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

重庆五中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 易成勋原以为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没啥问题了 。 让他没想到的是 , 荣昌区人社局仍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

荣昌区人社局于4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 , 1998年 , 长田坎煤矿改制后 , 原重庆市国营长田坎煤矿主体消亡 。 易成勋所患职业病因其所申请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规定 , 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 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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