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机关报谈“1人也可被认定恶势力”:应坚决排除

“关于恶势力的成员人数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由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一般’而非‘应当’为3人以上 , 因此 , 对于2人共同实施 , 甚至1人单独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 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 也完全可以认定为‘2人恶势力’甚至‘1人恶势力’ 。 我们认为 , 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 。 ”

近日 , 《人民法院报》刊发长文《<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 针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予以解读 。 文章在前述恶势力成员人数认定上给出的理由为 , 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组织 , 作为共同违法犯罪的特殊形式 , 不论是从刑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 , 其人数下限原则上都应高于一般的共同违法犯罪 , 只有在“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 , 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 。 至于“1人恶势力” , 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 , 应当坚决排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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