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机关报谈“1人也可被认定恶势力”:应坚决排除( 二 )

文章提出 , 就恶势力“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而言 , 其表征于外的便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带有“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的特征 。 因此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这一特征便成为了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 。 所谓“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从字面上来理解 , 是指做坏事、施恶行 , 欺负、压迫群众 , 办案时要注意全面、准确地把握其含义 。 “为非作恶” , 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 , 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 , 因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 , 就不宜归入“为非作恶”之列 。

文章还提出 , 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由于心智、身体等方面的特点 ,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和行为表现上往往与典型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所区别 。 故《意见》第12条明确 ,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 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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