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案件一审宣判:一被告被罚二亿四千万元( 三 )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 , 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 。 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 , 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 , 成交总额147万余元 , 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 , 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 , 成交总额404万余元 , 获利139万余元 。 至此 , 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 , 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 。 5月15日至7月7日间 , 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 , 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 , 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 , 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 , 成交总额3.41亿余元 , 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 , 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 。 同年7月 , 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 , 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和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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