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企业发放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 , 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 , 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 , 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 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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