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企业发放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
从性质上看 , 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 , 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 ,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 , 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 《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 , 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 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需要说明的是 ,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 ,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 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 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
【编辑: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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