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没有实际居住也可获得动迁利益( 二 )

  沈女士在多次协商无果後找到了我 , 我首先给她综合分析本案案情 , 断定她夫妇二人一定能获得公房同住人动迁利益 。 因为沈女士夫妻系回沪知青身份 , 户口登记在涉案房屋内 , 在沪他处无房 , 居住条件十分困难 。 虽然当初户口回迁时 , 沈女士夫妻没有在此居住一年以上 , 但是本案是因为当时涉案房屋居住状况已经十分拥挤而无法居住 , 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 。 根据上海市政府、上海高院关於公房同住人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和解答 , 沈女士夫妻应该被认定为上述公房的同住人 , 当然应该享有动迁补偿安置利益;二哥一家三口因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 ,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 不能被认定为本次公房动迁的同住人 , 从而也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 大哥作为上述公房的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署了房屋徵收补偿协议 , 根据相关规定 , 被徵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後 , 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大哥和二哥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沈女士夫妇的合法权益 。

  後沈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 , 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判 。 一审判决沈女士夫妇获得一套两室一厅的动迁安置房和部分货币安置款 , 案件最终以沈女士胜诉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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