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信息披露遗漏,律师:受损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四 )

另外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 ,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赵健认为 , 根据上述规定 , 王振华7月1日被警方带走调查 ,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列明的重大事项 , 但该公司迟至7月3日才公告披露 , 有信息披露遗漏之嫌 。 那些因为新城信息披露不及时而蒙受了投资损失的股民 , 有权起诉索赔 。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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