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学校虚开工资证明 根据规定被罚5万元( 二 )

面对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据,该学校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两份证明均是其出具的,因为该学校财务人员和原告郭某系亲戚关系,为了帮助郭某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在财务人员的帮助下,该校为其出具了 "3800 元 / 月 " 的工资证明。而实际上,郭某是该学校食堂工杂人员,实际工资为 1800 元 / 月。

严厉处罚,维护诉讼秩序

鉴于原告诉讼代理人魏某和某学校伪造郭某工作期间工资证明,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经研究,邳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某学校罚款 5 万元,对魏某罚款 2000 元。

法院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冲击社会诚信体系。(采访人员 李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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